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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游水电开发与流域生态环境建设

来源:M6米乐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4-01-30 06: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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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两会期间,民进中央提出了“关于长江上游水电开发要考虑对流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议”。对此,中国水利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水电专家张博庭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们大家都希望广泛开展对水电开发和相关流域生态保护方面的深入探讨,以促进新能源产业的良性发展。

  在政协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提出了“关于长江上游水电开发要考虑对流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议”。虽说水电开发考虑生态环境的影响理所当然,但是提案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中,特别是在人与河流的关系上,提案意见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考虑河流生态不能脱离以人为本的前提,否则,我们就无从谈起鉴别河流生态的好坏。自由流淌的河流、任意泛滥的洪水对于现代人类社活动密集的社会来说,就完全就是一种灾难,一种极大的生态破坏。堤防、水坝就是人们在几千年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抵御洪水、保护社会生态环境的具体措施。所以,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必要的水坝建设就是保护生态,而盲目地提倡让河流自由流淌、让洪水自由泛滥,决不是什么生态保护,而是十足的生态保守。尤其是在我们人类的生活区域内,所谓的生态保护就应该是努力维护、创造一个适应人类存在的社会化的环境。

  我们承认水电开发“将对长江上游及全流域的生态与环境产生重要影响”。不过这种影响是有利有弊的,而且,只要我们的开发规划科学合理,其结果一定是利大于弊。

  建议认为“大规模的梯级水库的建设和运行将显著改变长江天然的水文过程、水沙分配比例”。幻想“不改变长江天然的水文过程、水沙分配比例”是不可能的,现在有些极端环保人士经常编造一些稀奇古怪的说法。仔细分析这些说法会发现其可笑之处。黄河、长江历史上都是以多次泛滥和改变河道而著称。其所谓天然水文过程和水例的改变也是必然的。再者,国人治理黄河、长江的历史已有千年,其目的无非是要通过改变河流的天然特性(包括天然水文过程和水沙分配比例)来减少河流对人类社会的威胁!因此,这种担心很多余。我们更应关心这种比例改变的结果是否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关于河流渠道化问题也不必过于恐慌。从历史上看,我国对黄河、长江的治理(大规模的筑堤)早已使得黄河长江的下游渠道化。然而,这种渠道化的结果除了使得我们免受洪涝灾害之外,并没什么特别不好。从现实来看,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河流都已经实行了梯级开发,如果我们客观地观察,那些渠道化的河流,不仅大幅度减少了洪涝灾害,提高了水资源保证,还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水电能源。无论是法国的罗纳河还是美国的田纳西、科罗拉多,都是在河流渠道化之后才彻底改善了当地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环境,使之更加有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提案担心“如果现行规划的水电工程全部实施,在长江上游干支流将形成较大规模的梯级水电站群,长江上游地区水库总库容将达到河川径流量的61%”毫无必要。根据国际经验,61%的比例不仅不算高,而且偏低。世界上凡是因变水害为水利而著名的流域,大多数河流的水库蓄水总量都已超越了河流的年径流量。例如大家比较熟悉的美国的田纳西、科罗拉多,前苏联的叶尼塞河,非洲的尼罗河以及我国的黄河等。这些河流的水库蓄水能力都在年径流量的1~4倍左右。

  一般来说,河流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的开发程度都代表着人类对河流的控制能力,通常都应该是开发程度越高越好。但是,与水资源的开发所不同的是,如果水资源的使用一旦超过一定的程度,确实会对河流本身造成一定的伤害。因为,水资源利用率是指某一地区的水资源总量被人们使用(社会用水)的百分比。根据国际普遍情况,在正常的情况下社会用水大约有70%最终会转变成污水,重新排入河流系统。因此,如果水资源的利用率超过40%,那么就大约有28%的污水排入河流,与原来的60%未使用过的河水相融合,整条河流就几乎增加了一半的污水。因此,水资源的使用率一旦超过了40%,人们就会认为已经对河流造成了严重污染,破坏了河流生态环境。因此,国际上确有水资源使用率最好保持在30%以内、不宜超过40%的规定。不过,在水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任何社会都可能会突破水资源利用率的界限。如果了解了这种界限的缘由,就会发现,只要加强污水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的质量,人们可完全不受所谓国际公认的水资源利用率40%的限制。当然这还应该要考虑河流生态基础流量的问题。

  为什么说对河流水资源的开发不存在过度的问题呢?因为河流水资源开发一般来说仅仅是一种储备,往往并没有真正消耗和使用水资源。例如美国西部大开发对科罗拉多河的开发建设,梯级水库储备了4倍于河流年径流量的水资源。利用水库汛期大量地拦蓄洪水,不仅大大缓解了洪水对周围社会的威胁,还能够通过一系列调水措施,为干旱少水的美国西部常年提供充足的水资源。从而使得美国西部成为移民崛起的新大陆。现在的美国加州慢慢的变成了美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也就是说,尽管科罗拉多河的这种形式的水资源开发已达到了400%,我们也不能说它的水资源开发过度了。

  此外,利用水库蓄水发电也是一种水资源开发形式。严格地说,这种水资源开发应该称为水能(或者水电)开发,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义,社会各界的非专业人员似乎很难区分水能开发和水资源开发的差别。甚至有些专业研究人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上也闹笑话。我们第一步应该搞清楚水能(即水电)开发与水资源开发和水资源利用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对水能开发程度,国际上的通常看法是开发程度越高越好。不过,国内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水能资源不应该百分之百地开发,否则对河流的生态环境不利。我认为这是一种对开发程度的误解。各国的水能资源都有理论可开发、技术可开发和经济可开发之分,这种区分标准就为了说明理论可开发水能资源不应该百分之百地进行开发。所以,如果有人再强调经济可开发水能资源也不应该百分之百地开发,我们觉得还不如把经济可开发定义得更科学、更准确一些。目前国际社会对水电经济可开发、技术可开发的定义还是比较科学的。我们只要看看法国、瑞士、德国等一些水电开发程度超过90%以上的国家,为什么到处还都是绿水青山?想一想为什么世界上总是水电开发程度越高,社会文明程度越高,生态环境越好,人们恐怕就会发现,水电开发根本就不存在任何过度的问题,而且总是开发程度越高越好。

  当然,实际当中发达国家并非都是水电得到100%的开发,这是由各种各样的因素决定的。特别是有些国家的水资源调节问题基本解决,电力供应也已经满足社会需求(如挪威99%都已经是水电),自然没有必要再去进行开发水电。因此,每个国家最终的水电开发程度,一定是根据各国的人口、资源、环境的真实的情况来决定的,不应该规定什么事先的比例限制。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的水电开发超过了经济可开发程度的百分比(卢森堡达到150%),其生态环境却没有受到丝毫的不利影响。此外,对小水电的开发是全世界一直都公认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的小水电慢慢的变成了3亿农村人口的用电保障,长江上游也还有大量的小水电资源等待开发。总之,世界的现实说明,只要某个国家还有使用其他化石能源的需要,水电的成分高一些总是好的。

  在搞清楚了世界各国对水资源利用率限制的理由之后,我们大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现在,还有一些人索性把水资源利用率和水能开发利用率也混为一谈,糊涂地认为水能开发也不能超过40%。实际上,目前我们一般所说的水资源开发过度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往往都是在指水资源的使用、利用过度。换言之,对于储备性的水资源开发,也根本就不应该存在所谓过度的问题。而且,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水资源利用过度的原因之一,恰恰主要是因为我们对水资源的开发控制程度过低,通过人工调节可以有明显效果地地提供给社会的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水资源利用过度恰恰是开发不足的体现。

  长江所面临的主体问题,恰恰是水库的调蓄能力不够。以往由于我们的祖国的经济能力有限,不仅水资源和水能资源开发程度低,而且,径流式电站的比例比较高,这一些状况在改革开放之后慢慢的开始有所改变,目前我们的祖国水利水电建设的重要任务恰恰就是需要尽快加速大型龙头水库的建设。然而,民进中央建议的内容,与我国的当前国情需要相差甚远。

  建议中关于“长江上游梯级水电站建设对流域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十分复杂,短时间之内较难看出明显影响”的说法也不准确。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了,对于梯级流域开发和大型水电的建设也已超越了百年,世界各国有大量的现实已经证明了科学合理的梯级水电开发对人类文明发展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不仅“水电开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者应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鼓励公众参与,尽量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小水电工程对流域生态与环境的影响”是需要的,而且,我们更要在尊重客观事实基础上,充分借鉴世界各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坚持科学发展观,加速我国的水利水电开发建设。

  据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统计,我国2006年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总量为53.6亿度,而同年小水电的发电量高达1700多亿度。已被我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列入新能源范畴的小水电的作用是风能和太阳能发电总和的几十倍,所以长江上游的水电(包括小水电)开发的争论结果,对我国新能源事业的发展影响将极其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