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3日,《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分社记者章轲状告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第一次开庭,章柯胜诉。随后张博庭上诉,2009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水电业内引起巨大争论。近日,《中国能源报》记者对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期还原一个真实的事件。
2007年12月20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轲在当日报纸上发表了题为《水电开发该降温了》不足700字的一篇报道。文中主要观点是中国水电发展过热,其中引用了一位退休的“水利专家”刘树坤的观点“我国大部分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高达80%以上,四川、云南等西南地区一些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甚至高达100%”,由此认为中国的水电开发严重过度,已造成了生态灾难。
2007年12月24日,名为“水博”的网友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了题为“社会不需要无知的绿色人物”的博客文章,强调目前中国水电开发程度远远低于国外,痛斥章轲的文章是在故意造谣诬蔑中国水电。在博主简介中,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教授级高工的身份赫然在目。
正是这篇点击率为1873次、回复跟帖74个的博客文章,成为章轲一纸诉状将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告上法庭的主要证据。章轲在诉状中称:“被告(张博庭)在博客文章中利用网络博客对原告本人涉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言辞有七处之多。”章轲在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为:1、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的公证费以及律师费。
与章轲以“名誉侵权”起诉张博庭相反,张博庭觉得自身是为了揭露谣言、维护国家利益才站在被告席上,并坚决表示为了国家利益而将这场官司打到底。张博庭坦陈:“从自然人的角度,我并不认识章轲,更不可能和他有任何个人恩怨,我写博客揭露谣言是为了国家利益,这场官司是为了中国能源发展良性发展而打,是为了中国最现实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而打!”
章轲以张博庭的网络文章中存在着一些贬义词对其提起了名誉侵权诉讼。宣武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后,最终以“贬损人格”理由,判决张博庭的行为违法。
张博庭对记者陈述:“由于我已经在庭审中提交了人民网上曾有网友用大副标题痛斥造谣者无知的证据,所以,法庭没有判决我文章中的‘无知’的说法贬损了章轲的人格,而认为使用‘恬不知耻’和‘弱智’等词汇构成违法。我不知道在法官眼里,‘的造谣’和‘恬不知耻的胡说八道’到底能有啥不一样的区别?为什么一个说法是合法的,另一个就是违法的?”
诸如此类,张博庭觉得自身言辞激烈与近年来极端环保人士大肆攻击中国水电有直接原因。他回忆说,“水电论争其实由来已久,我国三峡历经十多年的论争方才上马,但论争范围一直大都在学术范围内。”2004年,张博庭以一篇《质疑怒江六问》致信中国青年报,张博庭自己评价这篇文章的语言中肯,并无过激之言,中国青年报随后在网上发表了这篇文章,从随后引发的激烈论争来看,“中国水电之争”由此引爆。
针对此案,记者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张保生认为,“张博庭在博客上主动发表博文,应当属于‘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为被告知道、并且期望自己的博客文章会被其他公开媒体转载。”
但也有专家觉得,“张博庭作为国内了解水电情况的专家,在自己的博客上揭露批评记者造谣,是对公众活动行使公民的批评监督权,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只要揭发的内容属实,就不能认为其主观有过错,因此,根据民法第七条的规定不有几率存在任何名誉侵权的问题。”
张保生还认为,“尽管张博庭觉得自身是为了国家利益才走上被告席,并且文章观点有翔实、权威数据做支撑,但是,这些并不能抹杀被告的侵权事实。以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才是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本案中,这些事实很容易认定。”
一件由于水电开发争论引发的能源舆论案件,最终变成了一例再普通不过的民事名誉侵权案件。
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张博庭特别提及案件中涉及到的“水资源开发”和“水电资源开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著名水电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陆佑楣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是指流域或区域用水量占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比率,体现的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而水电资源开发是指水能资源的利用,即水体的动能、势能和压力能等能量资源,是自由流动的天然河流的出力和能量,叫河流潜在的水能资源,或叫水力资源。构成水能资源的最门槛是水流和落差(水从高处降落到低处时的水位差),流量大,落差大,所包含的能量就大,即蕴藏的水能资源大。
据国际普遍情况,在正常的情况下社会用水大约有70%最终会转变成污水重新排入河流系统。因此,如果河流水资源的利用率超过40%,那么就大约有28%的污水排入河流,与原来的60%未使用过的河水相融合。因此,国际社会认为水资源的利用率一旦超过了40%,就已经对河流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所以,国际社会认为水资源的利用程度不宜超过40%。可见,这个限制不应该包括水能(水电)开发程度。
就是这样一个常识性的概念,并且是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一位采访对象的第三方观点,引发了原告和被告的“口舌之战”,并最终对簿公堂。(于洪海夏爽)